随着新业态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平台也将迅速崛起,委托代征市场规模将随之扩大,委托代征并不是简单的解决税的问题,而是解决人、财、事三大核心问题,企业要招人,个人要找工作,构建完整的服务体系。那么在委托代征中我们会常常遇见哪些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三)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综上,委托代征是一种很好的手段,但是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是我们进行委托代征的的基础原则,那在这样的基础原则之下,我们可以有哪些可以使用的委托代征的模式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众包平台模式(适用外卖、快递、代驾、家政等职业)
企业:1、在平台发布众包任务 2、验收工作成果 3、支付结算款给平台 4、从平台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台:1、承接企业外包任务 2、分包任务给自由职业者 3、给自由职业者结算佣金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由职业者:1、实名注册认证 2、网签第三方 3、承接任务 4、获得收益 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开)
二、注册个体模式(适用于网红等高收入群体)
企业:1、与自由职业者从雇佣关系变为合作关系,企业支出变为成本。 2、给平台发布灵活用工外包任务,支付服务费用
平台:1、帮助自由职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税务申报缴纳、年报年检 2、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派众包任务给自由职业者,支付服务佣金
自由职业者:1、平台代办认证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核定低利率,增加实际到手收入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就是小编的总结,大家可以使用以上两种委托代征模式,从而更好的进行灵活用工,如果想要定制灵活用工服务方案,立即拨打:400-166-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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